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贯彻实施新《种子法》促进陇川县种业健康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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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自2016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,将种业提升至国家战略性、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,着力构建现代种业制度,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、知识产权保护能力、企业
自2016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,将种业提升至国家战略性、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,着力构建现代种业制度,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、知识产权保护能力、企业市场竞争能力、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。新法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,是推进种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。
1 新《种子法》的重要特点
1.1 以创新为引领,加大新品种保护力度
“创新”在本次修法中发挥了引领作用,种子历来是农业科技进步最重要的载体,品种选育取得突破,往往会直接带动栽培技术、施肥技术、植保技术、农业工程等各领域的发展。新《种子法》一大亮点就是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地位,由原法一条纲领性规定,变为专门一章,且大幅提高了对假冒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和处罚力度。同时新《种子法》对内明确种质资源的国家主权和公共属性,对外加强对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管理,强化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。
1.2 推进简政放权,激发市场活力
新《种子法》大幅取消和下放政府行政审批权限,降低准入门槛,激发了市场活力。一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合一,取消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,结束了过去种子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的人为割裂,审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大大降低;二是大幅减少了审定作物数量,需要申请的主要农作物品种,由原来的28种减少到5种,减轻了企业负担;三是为“育繁推一体化”种子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,开辟绿色通道的品种由两杂作物扩大到小麦、棉花、大豆及常规水稻,权限也由国家级下放到省一级。四是简化了引种程序,引种地域范围由相邻省扩大为其它省,引种需要当地农业部门同意改为需要备案。
1.3 强化主体责任,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
新《种子法》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市场主体,规定其对应责任。一是明确种子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、林业主管部门,多部门“九龙治水”的局面将成为历史;同时明确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,种子企业是商业化育种的主体,也是种业发展的主体。二是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、品种审定委员会、检测机构等工作人员的责任,规范了管理行为,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三是加强企业自律,完善生产经营备案制度,将种子质量监测与控制下放到企业,强化事后监管,同时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规定种子企业要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,保证可溯源,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。这些责任的落实强化,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。
1.4 注重政策引导,加大产业扶持
新修订的《种子法》单列“政策扶持”一章,从立法高度支持种业发展。一是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开展公益性研究,鼓励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,鼓励成果转化及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。二是对相关育种、制种活动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,将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,鼓励使用高效、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。三是财政资金支持种业发展,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,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,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。四是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人才交流,鼓励创新创业,奖励在相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,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2 陇川县种子经营的基本情况
2.1 以购销为主,总体呈现小、散、乱的局面
2016 年陇川全县合计127个种子经销点,都是购销,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代销。一是经营规模小,大部分为一间十几二十平米的店面,年进货数量多的为一两吨,少的只有几百公斤;二是分布散,全县9个乡镇从村到寨都有分布;三是经营混乱,没有专门的种子贮藏场所,有的和农药、化肥一起,有的和日用品、食品摆放在一起销售,个别经销商甚至在集贸市场内摆摊卖,拆包卖。
2.2 种子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,种子专业知识匮乏
很多种子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,不熟悉种子经营相关法律法规。上级供应商提供什么他们就卖什么,对种子合法性不甚了解,有的甚至销售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,对种子经营档案记录敷衍了事,以为出了问题,有上家负责。种子是一种有生命的特殊商品,其保管使用有很多要求,因此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种子使用技能和专业知识。但很多种子经营人员,往往只知道售价,根本不具备相关技能知识,不了解品种的特征特性,更谈不上如何向农民详细说明了。只一味地按上级经销商的口径宣传种子的好处,不知品种的使用条件和缺点短板,例如对某些病害的抗性情况等,结果农民一使用就出问题,难免产生种子纠纷。
文章来源:《中国畜禽种业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cqzy.cn/qikandaodu/2021/0220/684.html